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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定”为中心环节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会长  王澜明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和重点。国务院机构改革,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加强能源和环境管理机构,整合完善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体制,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与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组织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首要的和最重要的是制定和完善国务院部门的“三定”规定,这是改革实施工作的中心环节。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各部门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常务会议立即对“三定”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经过中央编办和各部门认真负责的工作,国务院第一批 46 个部门的“三定”规定于 2008 年 7 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第二批 15 个部门的“三定”规定于 2009 年 3 月印发。至此,国务院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国务院上述 61个部门的“三定”规定,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符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内部机构、强化部门责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在推动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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