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法人二○○九年
年度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开始进行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度检验工作,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3月31日的事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年度报告书》(应将全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简单总结,字数不少于800字);
(二)原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报刊杂志、医疗、检验检测、药品检验、建筑设计、地质勘探、测绘、印刷、幼儿园等机构),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由登记机关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出示在有效期内且上年度已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六)办公用房已超过原住所证明中租用期限或使用期限的,需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注意事项:
1、凡在上一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事业单位,为年检不合格单位。登记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法人证书。
2、参加年检的事业单位,仍按照事业单位网上登记操作流程,先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再报送纸质材料,《年度报告书》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
3、各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如: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应先申办变更登记,再申请年度检验。
4、所有纸制材料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并加盖本单位及举办单位印章。
5、报送纸制材料时应携带本单位事业单位登记专用光盘。
6、为便于掌握和核准各单位的资产数额,按照有关规定,今年将对全市市直事业单位进行集中验资。凡不能提交验资报告的事业单位,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各单位的财务报表不再提交。
7、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净资产为负数或零的,由该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为其注资,其净资产足以满足开展业务活动需要的,方可参加年检,否则,将作出年检不合格的决定。
8、2010年3月31日后,全省事业单位网上年检系统自行关闭,我办将不再受理年度检验申请事项。原核准取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然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续存。如需申请领取新证书的,视同重新申请设立登记。
年检地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政府办公楼十楼1011室)
联系电话:2293902(传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